《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料药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料药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原料药质量,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企業(以下简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料药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图1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负责全国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符合原料药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条件;
(四)能够承担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法律、技术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原料药生产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原料药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原料药生产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原料药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保存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行持续改进和提高,不断提高原料药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原料药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的生产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情况等。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原料药生产的;
(二)生产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原料药的;
(三)在生产原料药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企业与患者、医疗机构之间因原料药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纠纷处理措施。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 国家药品监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