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颁发与使用管理
破产企业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特殊主体。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是破产企业管理人进行破产程序项下活动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介绍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颁发与使用管理,以期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有效的指导。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颁发
1. 颁发条件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颁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依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全部权利。”法院在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时,应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意愿以及有利于债务人利益的原则进行指定。
2. 颁发程序
法院在颁发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一般而言,法院会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组织债务人、破产清算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债权人会议,通过会议表决确定破产企业管理人。随后,法院会依法颁发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使用管理
1. 范围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主要用于破产程序中的各类文件签名、盖章等行为,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破产财产的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等事项;
(2)与债务人签订和解、清偿等协议;
(3)申请破产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4)进行破产财产的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5)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2. 要求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使用印章前,应确保所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2)使用印章时,应使用专用印章,并注明使用日期、用途以及 sign 姓名;
(3)使用印章后的文件应保存齐全,并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损毁;
(4)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应由破产企业管理人、法院和债务人等相關方面共同盖章,以示公信力。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收回与更换
1. 收回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更换、收回等情况,应及时收回。具体而言,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法院可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
(1)破产程序终止;
(2)破产企业管理人更换;
(3)破产企业管理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规定的收回情况。
2. 更换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更换,应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而言,更换印章应符合以下要求: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的颁发与使用管理 图1
(1)新印章的颁发应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依法决定;
(2)新印章应由破产企业管理人、法院和债务人等相關方面共同盖章,以示公信力;
(3)新印章的使用范围应与原印章相同。
破产企业管理人印章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破产企业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印章的颁发与使用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遗失或损毁,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