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医疗企业管理办法(全文)
章 总则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管理办法(全文) 图1
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医疗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医疗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创新、共赢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国有企业在医疗领域的作用。
第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医疗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three to five 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three to five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经理层,经理层由一名经理和两名副经理组成。经理层应当具备医学、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八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应当选举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经理层
第十三条 经理层应当由一名经理和两名副经理组成。经理应当具备医学、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副经理应当具备医学、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经理层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事项,并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经理层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创新、共赢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国有企业在医疗领域的作用。
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医疗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报表、成本核算等事项,并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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