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企业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企业管理办法
总则
《城市燃气企业管理办法》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可靠。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的资质和许可
1.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
2. 燃气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经营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等财务条件;
(3)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燃气技术和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5)有合理的燃气供应计划和方案;
(6)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燃气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载明燃气企业的资质和许可情况。
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
1.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 燃气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燃气价格的规定,保障燃气价格的合理、稳定。
3.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可靠。
4.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用户服务,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5. 燃气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燃气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
燃气企业的法律责任
1. 燃气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燃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撤销或者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2)未按照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管理的;
(4)燃气价格不符合规定的;
(5)未按照规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燃气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