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条例

作者:暖眸ゞ |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福利企业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以福利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就业、生活、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直接为社会提供劳动者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福利企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并对福利企业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福利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福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第六条 福利企业设立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财产和劳动者;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策略;

(五) 有有效的企业代码证。

第七条 福利企业变更、终止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利企业的劳动保障制度

第八条 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福利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 福利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提供的有关服务。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福利企业的劳动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保障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执行劳动保障制度的;

(二) 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三) 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

(五) 未按照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的;

(六) 未按照规定报告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条例 图1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条例 图1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依法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的,可以依法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劳动保障许可证。

第十八条 福利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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