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条例

作者:霏琅咫天涯 |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融资行为,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该条例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国有企业定义和范围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有企业的企业。

2.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划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确保企业决策、管理、执行的有序进行。

3.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

国有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平等互利、诚信守约,不得以国家 guarantees、政府承诺函等形式变相承诺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融资结构,优化融资成本,控制负债规模。

4.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国有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规律,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效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执行和监管机制,防止投资决策失误和资金浪费。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 图2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 图2

5.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6.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战略目标,关注民生,关注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条例对国有企业融资的影响

1. 规范国有企业融资行为

国有企业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融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止企业过度融资、违规融资等问题的发生。

2. 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条例强调国有企业融资应当平等互利、诚信守约,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被不公平对待或者利用国有企业融资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提高国有企业融资效率

国有企业条例鼓励国有企业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为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有企业条例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的法律规范,对于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条例,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图1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图1

国有企业条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壮大成为当务之急。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国有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总则

《条例》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和监督责任,强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本《条例》适用于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企业审批。

2. 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国有企业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企业报告清算结果。

国有企业的资产和权益

1. 国有企业资产和权益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归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企业所有。

2. 国有企业应当保值、增值其资产和权益,不得擅自行使国家授权的财产。

3.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权益变动、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和公开制度,接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

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1.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2. 国有企业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

3.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1.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权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国有企业之间因资产、权益等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修改、废止,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部门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后,予以公布、施行。

3. 本《条例》具体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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